普通船員培訓通過演練能提高參演人員的應急響應能力;通過演練可對應急預案本身進行檢驗,發現其不足之處以便進一步完善。例如通過演練暴露預案和程序的缺陷,發現應急資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設備等);通過演練改善各應急部門、機構、人員之間的協調。
船舶是一種主要在地理水中運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稱為船,軍用船稱為艦,小型船稱為艇或舟,其總稱為艦船或船艇。內部主要包括容納空間、支撐結構和排水結構,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帶能源的推進系統。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體阻力的流線性包絡,材料隨著科技進步不斷更新,早期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鋼材以及鋁、玻璃纖維、亞克力和各種合材料。
普通船員培訓在操作過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燈號補充本條1款規定的笛號,這種燈號可根據情況予以重復:(1)這些燈號應具有以下意義:一閃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轉向”; 二閃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轉向”;三閃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進”。(2)每閃歷時應約一秒鐘,各閃間隔應約1秒鐘,前后信號的間隔應不少于10秒鐘; (3)如設有用作本信號的號燈,則應是一盞環照白燈,其能見距離至少為5海里,并應符合本規則附錄一所載規定。
在狹水道或航道內互見時: (1)一艘企圖追越他船的船舶,應遵照第九條5款(1)項的規定,以號笛發出下列聲號表示其意圖:二長聲繼以一短聲,表示“我船企圖從你船的右舷追越”;二長聲繼以二短聲,表示“我船企圖從你船的左舷追越”;(2)將要被追越的船舶,當按照第九條5款(1)項行動時,應以號笛依次發出下列聲號表示同意:一長、一短、一長、一短聲。
當互見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駛近,并且不論由于何種原因任何一船無法了解他船的意圖或行動,或者懷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夠的行動以避免碰撞時,存在懷疑的船應立即用號笛鳴放至少5聲短而急的聲號以表示這種懷疑。該聲號可以用至少5次短而急的閃光來補充。
普通船員培訓船舶在駛近可能被居間障礙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彎頭或地段時,應鳴放一長聲。該聲號應由彎頭另一面或居間障礙物后方可能聽到它的任何來船回答1長聲